復檢業務受理須知
本單位是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和農業農村部公布的食品復檢機構之一。為了方便復檢申請人了解復檢辦理流程,本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2018〕48號)、食品復檢機構要求(RB/T216-2017)及食品檢驗相關工作規范,結合檢驗工作實際,特制定本須知:
一、 受理須知
(一)復檢樣品及資料要求
序號 | 項目 | 數量 | 說明 | 備注 |
1 |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申請書 | 一份 | 可提供復印件 | 二選一,由復檢受理部門提供 |
食品復檢受理部門的批復 | 一份 | |||
2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申請表 | 一份 | 原件 | |
3 | 初檢報告書 | 一份 | 可提供復印件 | 由復檢受理部門提供 |
4 | 抽樣檢驗抽樣單 | 一份 | 可提供復印件 | |
5 | 申請復檢人的法人授權書 | 一份 | 原件。如復檢申請人為法人則不需提供授權書。 | |
6 | 復檢申請人營業執照 | 一份 | 可提供復印件 | |
7 | 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 一份 | 如使用則需提供 | 由復檢受理部門或初檢機構提供 |
8 | 復檢備份樣品移交確認單 | 一式三份 | 由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簽字確認 | 由初檢機構提供 |
9 | 復檢備份樣品 | 一份 | 復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初檢機構應當保證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貯存條件和備份樣品的在途安全。 | 由復檢受理部門或初檢機構提供 |
(二)檢驗時限及報告發送
1.檢驗周期:10個工作日;如與復檢受理部門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報告發送:由本單位發放給初檢機構、復檢受理部門。
(三)檢驗繳費
復檢申請人在接到復檢交費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本所預先支付檢驗費用。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放棄復檢。復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及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
(四)注意事項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復驗申請將不予受理:
①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②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③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④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⑥復檢申請人與復檢機構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
⑦復檢樣品封條、包裝被破壞。
2. 復檢結論是針對復檢備份樣品做出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3.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五)其他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詢電話:020-36319897
傳真:020-81999925
郵箱:2121884119@qq.com
郵編:510435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增槎路1103號2樓
投訴: 020-36172029(辦公室)
感謝您對本單位工作的支持,希望能及時將檢驗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我們,我們將根據您的意見和建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我們的服務。
二、 復檢申請受理流程圖